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1604號
KSDV,112,司票,11604,202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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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604號
聲 請 人 彭寶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季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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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