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604號聲 請 人 彭寶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季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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