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宋美麗、債務人郭建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最新土地完整
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