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蘇峰正
相 對 人 林上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台幣2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山明 220 19 180分之1 2 高雄 小港 山明 429 1393 180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2 山明段220、428、42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四層:72.77 合計:72.77 1/3 鳳福路38巷10之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