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80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80,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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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聲請人即債 沈武楠
務人
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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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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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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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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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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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
權人 )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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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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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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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楊慶豪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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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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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郵局存款35元、土地 銀行存款173元、債務人配偶賴秋樺之遺產清冊僅有1994年 出廠的車輛一台,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 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其中郵局存款35元 、土地銀行存款173元、債務人配偶賴秋樺之遺產清冊僅有1 994年出廠的車輛一台,金額太低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 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2年8月9日雄院和112司執消債清事 一字第8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 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 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 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 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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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