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3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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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堅樑
(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已於1
06年07月13日死亡乙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
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