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3977號
KSDV,112,司執,123977,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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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3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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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堅樑
(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已於1 06年07月13日死亡乙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 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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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