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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2296號
KSDV,112,司執,122296,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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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229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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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榮賓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勞工保險資料顯示,債務人於第三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任職,應領有薪資,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故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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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