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72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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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葉芳雯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趙聰榮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債務人「陳聰榮」之記載,應更正為「趙聰榮」。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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