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聲 請 人 魏文瑄(即魏蔡美蘭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魏文瑄(即魏蔡美蘭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系統表正本。二、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印鑑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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