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88號
KSDV,112,司催,38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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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魏文瑄(即魏蔡美蘭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魏文瑄(即魏蔡美蘭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印鑑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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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