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638號
KSDV,112,司促,19638,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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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曾和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雅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繕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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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