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63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曾和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雅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聲請狀繕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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