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500號
KSDV,112,司促,19500,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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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陸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陸俊佑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943元整。(二)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
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182
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499,94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
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
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
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證物名
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95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943元 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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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