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341號
KSDV,112,司促,19341,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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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3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鵬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鵬元於民國112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1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7日止累計227,039元正未給付,其中216,910元為本
金;8,83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鵬元於民國112年05月04日
向債權人借款290,132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4日起至民
國119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
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累計292,743元正未給付,其
中285,648元為本金;6,595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鵬元於民國
111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6,818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
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累計39,344
元正未給付,其中38,245元為本金;999元為利息;1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
鵬元於民國111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1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
累計432,337元正未給付,其中412,806元為本金;18,238元
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112年度司促字第0193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910元 陳鵬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5648元 陳鵬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8245元 陳鵬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12806元 陳鵬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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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