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佳瑩
吳瑞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