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129號
KSDV,112,司促,19129,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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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12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國棟
債 務 人 涂睿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7,026元 112年4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 1.845% 自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2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19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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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