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0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盧榮輝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
幣伍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