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債 權 人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振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振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振陽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
謄本所有權部)。
二、釋明請求存證信函費用之依據。
三、債務人李振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