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882號
KSDV,112,司促,18882,2023102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8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峯光
債 務 人 顏聖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 間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564,280元 自民國112年 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9,690元 自民國112年 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