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529號
KSDV,112,司促,18529,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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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黃宥婕(原名:黃舒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
參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宥婕(原名:黃舒涵)於100年10月01日向聲
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
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
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宥婕(原名:黃舒涵)截至遞
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35,248元,而於112年09月14日繳
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
幣2,789元,以上共計新臺幣38,03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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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