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3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高維坤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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