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931號
KSDV,112,司促,17931,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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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3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蘇碧芬

孫敬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齊宏(原名:孫智元)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
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
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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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