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黎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
一)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九計算之利息;(二)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