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1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郭宏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及(
一)其中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二)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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