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636號
KSDV,112,司促,17636,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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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36號
債 權 人 50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有財
代 理 人 黃珮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旭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陳有財當選為主任
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二、債務人許旭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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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