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江滿嬌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八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