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361號
KSDV,112,司促,17361,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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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61號
債 權 人 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美芳即翊誠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統一發票上未蓋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
二、債務人柯美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翊誠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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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