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361號債 權 人 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璟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美芳即翊誠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統一發票上未蓋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二、債務人柯美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翊誠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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