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905號
KSDV,112,司促,16905,2023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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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05號
債 權 人 御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債 務 人 曾紫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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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