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00號
KSDV,112,勞補,200,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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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蔡佳憲
被 告 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572,470元【工資95,000元+資遣費376,674元+預告工資95,0
00元+勞工退休金5,796元=572,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
6,280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勞退部分合
計572,4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187元。另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予原告,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
財產權之訴訟,依前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
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93元(6,280元-4,187元+3,000元=5,0
9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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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