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29號
KSDV,112,勞簡,29,2023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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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臺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陽國慶

訴訟代理人 王素淨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孟杰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19萬6,18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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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