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24號
KSDV,112,勞簡,24,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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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莊景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8,48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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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