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張怡珊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5月30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各項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 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法人 格始歸於消滅。查相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 2年5月26日股東會決議解散,惟尚未清算完結,原法定代理 人邱明宗已於112年6月8日辭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亦無其 他可擔任清算人之人,經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監察人莊美 鳳向本院聲請選派清算人,由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20號裁 定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該案卷宗可考,是相對人之法人格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 力,並應以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 2年5月3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 案為:「1.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各項金額…。3.資方同意於112年6月1日前將上述各項和 解金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完竣。」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 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華南銀行大 昌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附表:
編號 姓名 平均 工資 112/5/1-5/8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預告工資 資遣費 代墊款 合計 (新臺幣/元) 21 張怡珊 67,333 17,956 31,422 67,333 403,998 8,655 529,36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