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53號
KSDV,112,勞執,153,202310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黃絲瑩
相 對 人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7月13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3,27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2年7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4.⑴勞-黃絲瑩、資(即相對人)雙方合議,由資 方給付薪資計新臺幣(下同)52,151元、資遣費計21,124元總 計73,275元整…。⑵…公司於112年8月31日下午17:00前將金額 73,275元匯款至勞方所提供的薪轉匯款帳戶…」。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 三民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1/1頁


參考資料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