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2年度,27號
KSDV,112,再易,27,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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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劉耀平
姜勳勇


再審被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
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
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訴
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759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
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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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