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4號
KSDV,111,金,4,2023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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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祥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隆黃詠暉陳金珍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694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16萬9,932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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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