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4號
KSDV,111,重訴,44,2023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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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賴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保進因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9月8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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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