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61號
KSDV,111,訴,146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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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郭○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儷葳
被 告 洪光
洪琬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 月二十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 五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洪婉婷應將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經高雄市鹽埕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與被告甲○○原為夫妻並育有一女即原告 郭○呈,二人於民國95年8月17日離婚,然就郭○呈之扶養費 均由乙○○獨立負擔,原告遂請求甲○○給付扶養費,經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受理,原告並分別 與甲○○達成如附表一所示調解(下合稱系爭調解)。詎甲○○ 於前揭調解程序進行中之111年4月25日,將其名下如附表二 、三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洪婉婷。甲○○未依系爭調解內容給 付,原告調取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始知上情。而甲○○名下已 無財產,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 權之物權行為,屬無償行為,致原告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 產受償,已害及原告債權。倘法院認係有償行為,然甲○○於 111年3月29日收受前開案件之調解通知書,於當日即將其名 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款 4,472,000元匯款至洪婉婷名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洪婉婷帳戶),顯見被告均知悉係受原告追償 為脫免財產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原告亦得請求 撤銷。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洪婉婷塗銷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 11 年3 月20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11年4月25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洪婉婷應將系 爭不動產,於111年4月25日經高雄市鹽埕地政事務所以贈與 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本案為認諾之判決。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 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 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 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31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於112年9月21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333頁至 第334頁),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1年3月20日所為贈與之 債權行為及於同年4月25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暨洪婉婷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1年4月25 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一
編號 當事人 案號 調解內容 1 郭○呈 111年度非調字第603號(111年5月13日成立) 甲○○同意自111年5月20日起至郭○呈年滿20歲之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原告郭○呈1萬元 2 乙○○ 111年6月24日 甲○○應給付乙○○120萬元,共分6期,給付方式為111年7月至同年12月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原告乙○○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1 高雄市 旗津區 旗汕 689-10 298.00 1/4 洪婉婷 2 高雄市 旗津區 旗汕 689-12 89.00 1/4 洪婉婷
附表三:
編號 坐落地號 建號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184 高雄市○○區○○街00號 1/4 洪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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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