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長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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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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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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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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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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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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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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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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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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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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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井 琪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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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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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 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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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依每期清償額按期於每月25日前(含25日當日),依附件所示給付方式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㈠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㈡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㈢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 27號裁定111年8月17日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聲請人無有效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自105年10月1 2日起受雇於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實領薪資 各為:110年度(含年終獎金11,000元)361,614元、111年 度(含年終獎金12,000元)316,765元、112年上半年度156, 056元並陳述因受雇公司訂單銳減工作量減少,無從加班提
高收入,薪資隨之異動,已無從取得往日較高之平均月薪, 聲請人自112年度起基本底薪雖調高為26,400元,惟自111年 度至112年6月(含111年度年終獎金及暫計入112年度年終獎 金之半數)平均月薪約為26,601元。是聲請人現每月平均收 入26,601元,有固定收入,無他財產,惟因居住於公公之住 宅而減少住居費用之支出,主張扶養未成年子女熊○翔(96 年11月生,扶養義務人2名)、熊○寧(97年10月生,扶養義 務人2名)2名;另經債權人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等情,此有 本院職權調查及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 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勞工保險局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訓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債權人 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
㈠聲請人112年7月24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3,259元,共72期清償,清償總額 計234,648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8.5 8%(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2 位),高於依清算程序 得清償之總額。
㈡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於112年4月24日陳報每 月生活費用共計13,088元,考量聲請人現清償債務之急, 應節度開支,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居高雄市,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以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並扣 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計算後即13,088元為度【計算 式為:17303×(1-24.36%)=13088】,應屬合理。 ㈢扶養費用部分:聲請人112年9月5日陳報尚有未成年子女2 名雖於清償期間成年,然均有預計就讀大學院校,就學期 間尚難期待即時有收入仍有受扶養之必要,合於常情,而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用各5,000元,未逾上述 每人每月扣除住居費用之最低生活費用之計算,是聲請人 陳報子女扶養費用10,000元,應予准許。 ㈣本院參酌聲請人無其他財產,平均每月收入元,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3,513元 【計算式為:00000-00000-00000=3513】得用於債務之清 償。
四、末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賦予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 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 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
其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生存權,並促其盡最大能力履行義 務後,永續地回覆信用。是更生方案是否公平妥適,非以清 償總額與債權總額比例之高低為準繩,而以債務人未來是否 撙節為度,緊縮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將剩餘收入全數用以償 還債務、盡力清償為斷,倘以過高清償成數為據,致還款額 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終將無力負荷,喪失其還債 意願,則債權人可得受償金額必定大幅降低,未蒙其利反受 其害,且悖離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五、綜上說明,本件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費用之剩餘3,513 元,相較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3,259元,已合於同條例第6 4條之1第1款盡力清償之標準,衡諸其清償能力與所提更生 方案,尚屬允當可行;又聲請人於112年7月24日所提之方案 收支條件與其111年12月22日、112年4月24日所提並無二致 ,僅提高清償金額,前已轉知債權人知悉聲請人之收支情形 表示意見在案,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 濟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 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殷鑑不遠,應教育其合理消費 觀念及習慣,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末就因應裁定 確定作業程序之時程,為杜爭議,就更生方案清償始期,爰 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聲請人收受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六 年,以每1 個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3,259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234,648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 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8.58%(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 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由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之翌月起,於每月25日前 (含25日當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 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相對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債權人名稱(簡稱,詳如當事人欄) 債權金額(新臺幣/元) 債權比例(依更正㈠債權表記載) 每期清償額(新臺幣/元) 1.國泰世華銀行 706,082 25.82% 841 2.中國信託銀行 637,478 23.31% 760 3.玉山商業銀行 331,285 12.11% 395 4.板信商業銀行 294,277 10.76% 351 5.良京實業公司 713,804 26.1 % 851 6.遠傳電信公司 5,780 0.21% 7 7.亞太電信公司 8,684 0.32% 36 8.滙誠第二資產公司 7,119 0.26% 10 9.台灣大哥大公司 30,202 1.1 % 8 加總 2,734,711 100.00% 3,259 清償成數 8.58%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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