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0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林正庸
上列當事人於112年10月6日聲請追加執行債務人,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張雅玲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執 行時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確定本票裁 定(經同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3897號執行核發憑證在案)聲 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敬豪執行經本院受理在案;嗣於112 年10月6日主張以上開同一執行名義聲請追加「財團法人台 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張雅玲」為執行債務人,惟上開執 行名義之相對人並無「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 張雅玲」之記載,對該二人屬欠缺執行名義之執行聲請,又 債權人已指明以特定執行名義追加執行相對人,顯無其他執 行名義可提出,已無再通知補正之必要,是聲請人未提出對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張雅玲」之執行名義 以聲請強制執行,自應認其聲請不備法定程式,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