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56號
KSDV,111,勞訴,156,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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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原 告 楊新慶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被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達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係因職業災害所致 傷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前段規定,請求給付支出 之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補償,並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 金至其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但於最後 審理期日突追加請求「被告應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被保險人身分提起本件原告所生『團體傷害保險事故』(保 單號碼:1320AEDL000624號)之『失能保險金』給付理賠之申 請」,因此部分追加之請求,其基礎事實與原起訴部分並非 完全相同,如許追加請求,有礙訴訟之終結,且為被告在程 序上所不同意(見本院卷第371頁言詞辯論筆錄),自不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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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