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德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