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原 告 張慧苑 訴訟代理人 岳瑞福 被 告 銓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克倫 被 告 銓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銘凌 被 告 林政毅 追加被告 許清俊建築師事務所追加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清俊 追加被告 尤博生 彭德福(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彭瓊瑜(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彭瓊瑛(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追加被告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存永 追加被告 洪世原 被 告 加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心 上列三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宗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