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92號
KSDV,108,建,92,2023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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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被 上 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查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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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