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雅婷
選任辯護人 林鈺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28789號、111年度偵字第32507號、112年度偵字第4
18號),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雅婷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前經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 程序,嗣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