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46號
KSDM,112,金訴,246,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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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盛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5241、20574、20575、20706、22142、25646、27818、2
8815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1662、1663、1664、1665、1666
、1667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1466號)及移送併辦(
112年度偵字第1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張智盛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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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