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59號
KSDM,112,訴緝,59,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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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5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臧俊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26460號、第31475號、第34366號、98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846
0號、第8597號、第8731號、第9401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
字第18411號、第20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臧俊誠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1年4月16日死亡,有 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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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