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93號
KSDM,112,訴,593,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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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翔舜



具 保 人 楊雯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雯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邱翔舜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 0年10月12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楊雯蘭繳納保證金,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見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708號卷二第427至433頁) 。又查,被告邱翔舜經本院傳喚及通知具保人楊雯蘭應偕同 被告到庭,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本院並將傳票及通知書 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被告邱翔舜及具保人楊雯蘭之住居所,因 未會晤本人,亦無可代為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寄存 於各轄派出所,而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詎被告邱翔舜竟未遵 期到庭,具保人楊雯蘭亦未偕同被告邱翔舜到庭,又渠等均 未在監在押,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邱翔舜亦未到案等情, 有被告邱翔舜及具保人楊雯蘭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 達證書、本院112年7月25日之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112年 度審訴字第491號卷第121至125頁、第179頁、第273至277頁 、第281至295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卷第95至97頁、 第103至105頁),顯見被告邱翔舜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 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楊雯蘭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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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