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43號
KSDM,112,訴,443,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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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8號
112年度訴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裕欽


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9512號、112年度偵字第9161號),本院合併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事實欄一、㈠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事實欄一、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及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丙○○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下稱Methylone)及4 -甲基甲基卡西酮(下稱Mephedrone)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18 時30分許,以手機連結網路登入社群軟體「微信」,使用暱 稱「巖王」刊登「神仙飲品」等暗示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之 咖啡包訊息。適雲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員警執行網路巡邏 時,瀏覽上開訊息察覺有異,即喬裝買家「in哥」透過微信 與使用微信暱稱「山河」之丙○○聯繫後,雙方達成以新臺幣 (下同)4,500元,交易摻有第三級毒品Methylone成分之毒 品咖啡包17包之合意。嗣丙○○於111年10月17日23時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區○○○街00 0號與喬裝買家之警員見面,並交付上開毒品咖啡包17包予 警員,經警員表明身分將丙○○以現行犯逮捕,交易因而未遂 ,並當場扣得毒品咖啡包17包、iPhone XS手機1支。 ㈡又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11年7月間某日, 以手機連結網路登入社群軟體「TikTok」,使用暱稱「高雄 洋酒(酒杯圖案)」,在個人首頁處刊登「24h高雄洋酒行 (酒杯圖案)詢+微信」之暗示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 包訊息。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時 ,察覺上開訊息有異,即於112年3月1日21時29分許以微信 暱稱「啊昆」喬裝買家與使用微信暱稱「這個伯」之丙○○聯



繫後,雙方達成以3,300元,交易摻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 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2包之合意。嗣丙○○於112年3月2日21時 35分許,至高雄市三民區陽明路與義華路口與喬裝買家之警 員見面,並交付上開毒品咖啡包12包予警員,經警員表明身 分將丙○○以現行犯逮捕,交易因而未遂,並當場扣得上開毒 品咖啡包12包、iPhone 8手機1支。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下列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院一 卷第57、199頁、院二卷第62頁),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 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偵一卷第26至30、101至103頁、偵二卷第17至21 、113至115頁、院一卷第198頁), 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少年 警察隊員警職務報告及雲林縣警察局偵查報告、雲林縣警察 局臺西分局111年10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摻有Methylone之毒品咖啡17包照片(偵一卷第19至2 1、37至41、63、127至12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 局偵查隊偵查佐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 年3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摻有Mephed rone之毒品咖啡12包及手機照片(偵二卷第29至33、57至69 、91、177頁)、被告於微信刊登販賣毒品咖啡包廣告擷圖 、被告與化名「啊昆」、「in哥」之員警間微信對話紀錄擷 圖、毒品咖啡包交易現場對話錄音譯文(偵一卷第47至48、 64至70頁、偵二卷第41至49頁)、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偵一卷第19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2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27號鑑驗書(偵一 卷第19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16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77265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二卷第139至14 5頁)等件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毒品咖啡 包、編號3及4所示手機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而上開為警當場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7包 、編號2所示毒品咖啡包12包,分別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附表編號1 之毒品咖啡包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Methylone、附表編號2之



毒品咖啡包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等情,分別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27號 鑑驗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 265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為憑(偵一卷第195頁 、偵二卷第139至145頁)。又參酌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毒 品咖啡包部分,於警詢供陳係以1,200元購入,後再自行分 裝,並以4,500元販賣等語(偵一卷第27至30頁),就附表 編號2所示毒品咖啡包部分,於偵查時供陳係以3,000元購入 ,以3,300元販賣等語(偵二卷第114至115頁),足見被告 上開2次犯行確有藉販賣毒品從中牟利,均具有營利之意圖 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2次犯行,洵堪認定,均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 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 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 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 其必要性存在,又於此情形,因毒品購買者為辦案佯稱購買 ,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 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 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通訊軟體發佈販賣 上述毒品資訊暗語之文章以尋找買家,嗣與喬裝買家之警員 就交易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數量及價金等重要 內容達成合致,被告亦已分別攜帶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 品咖啡包至上開約定地點與警員交易,於交付時均為警查獲 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被告本即有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犯意,且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因該警 員實際上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致販賣毒品之行為並未完成 ,應屬未遂。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所犯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罪,因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328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罰金3萬元確定,於109年6月3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之累犯要件。按司法



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 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 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 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 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 、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 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罪與本 案所犯之罪之犯罪類型、罪名、侵害法益同質性雖低,然我 國刑法關於累犯之處罰本即採一般累犯制,而非採特別累犯 制,原無後案所犯須與前案所犯為同一罪之限制,而係著重 在刑罰反應力之強弱;再考量,本案被告與買家即員警商定 買賣毒品咖啡包,倘若今日購毒者並非員警施以釣魚偵查, 而係真正之毒品買賣,則其售出後可能造成之毒品流布效果 非微,對法益侵害程度非輕,足認被告犯罪情節非輕,況被 告另有其他減輕其刑之事由(詳如下述),本案並無司法院 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且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事,故本案仍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刑。
 ⒉被告先後於上開時、地雖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然 因警方均無購買真意而不遂,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
 ⒊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 販賣附表編號1、2之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⒋次按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 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 實一、㈠部分於偵查中供陳毒品來源係「丹丹漢堡24h」,因 而查獲販毒集團成員陳竑文;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於偵 查中供陳毒品來源「中國信託(24h)沒回請來電」,經循線 查獲販毒集團成員蔡欣惠黃冠斌,並均經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等情,分別有本件起訴書在卷足稽(院一卷第10 頁、院二卷第7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減輕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所為2次犯行之犯罪情節、 犯罪所生危害及其指述來源所能防止杜絕毒品氾濫之程度等 情狀,認尚不宜免除其刑,併予敘明。




 ⒌被告上開2次犯行同時有上開累犯加重及3種減輕事由,均依 刑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及第70條規定,先加後減,並先依 較少之數減輕後遞減之。
㈣至辯護人雖就被告本案2次犯行,請求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 輕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 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 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 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 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 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 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及危險性 ,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仍為圖謀不法利益而2次販售摻 有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對社會治安不無造成危害之虞 ,客觀上已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況被告就本案2次犯行 均有未遂、自白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共犯之3種法定 減輕事由,經依法遞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 ,已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是本院認尚無適用刑法 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 管道賺取所需,竟利用社群平台2次刊登販賣摻有第三級毒 品之毒品咖啡包訊息,藉以販賣牟利,造成毒品流通且助長 泛濫,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再者,被告於111年1 0月17日為警查獲後,竟仍不知悔改,又於112年3月2日再度 犯案,自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均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且其2次犯行均經警及時查獲,尚未生販賣既遂之結果, 足認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尚非甚鉅。兼衡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等前科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被告於本案先、後兩次販賣毒品咖啡包數量及所欲 賺取之差價,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工作、健康 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如院 一卷第208頁)等一切情狀,就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 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爰考量被告2次犯行之關 聯性、行為態樣及罪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毒品咖啡包 經檢出分別含有Methylone、Mephedrone之第三級毒品,如



前所述,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且附表編號1、2之毒品咖啡包之包裝袋與毒品不具析離實 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微量毒 品,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手機均為被告所有並用以聯絡販 賣毒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認在卷(偵一卷第27頁、 偵二卷第19頁),均屬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益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查獲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抖音圖示) 17包 ㈠17包抽2,送驗淨重0.8230公克,驗餘淨重0.0111公克,純度1.7%,純質淨重0.0140公克。 ㈡推估檢驗前總淨重6.9741公克,總純質淨重0.1186公克(17包)。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Methylone)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27號鑑驗書(偵一卷第195頁) 2 毒品咖啡包(史迪奇海賊王圖示) 12包 ㈠編號1:送驗淨重0.475公克,驗餘淨重0.086公克,純度1.67%,純質淨重0.008公克。 ㈡編號2:送驗淨重0.382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純度0.96%,純質淨重0.004公克。 ㈢編號3:送驗淨重0.529公克,驗餘淨重0.044公克,純度2.03%,純質淨重0.011公克。 ㈣編號4:送驗淨重0.240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純度1.58%,純質淨重0.004公克。 ㈤編號5:送驗淨重0.471公克,驗餘淨重0.095公克,純度1.28%,純質淨重0.006公克。 ㈥編號6:送驗淨重0.548公克,驗餘淨重0.154公克,純度1.44%,純質淨重0.008公克。 ㈦編號7:送驗淨重0.297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純度1.45%,純質淨重0.004公克。 ㈧編號8:送驗淨重0.662公克,驗餘淨重0.250公克,純度0.98%,純質淨重0.006公克。 ㈨編號9:送驗淨重0.332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純度1.95%,純質淨重0.006公克。 ㈩編號10:送驗淨重0.457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純度2.32%,純質淨重0.011公克。 編號11:送驗淨重0.396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純度1.33%,純質淨重0.005公克。 編號12:送驗淨重0.408公克,驗餘淨重0.052公克,純度1.68%,純質淨重0.007公克。 上揭檢品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3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265號(偵二卷第139至145頁) 3 iPhone XS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手機照片(偵一卷第39及181頁) 4 iPhone 8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手機照片(偵二卷第33及177頁)
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院一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8號卷 院二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3號卷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12號卷 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61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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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