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陳怡汶
被 告 黃永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黃永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判決,為被告黃永鴻之利益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 訴訟法第345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陳怡汶並非被告黃 永鴻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法並無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之權利,故上訴人陳怡汶之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