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01號
KSDM,112,訴,301,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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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陳怡汶




被 告 黃永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黃永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判決,為被告黃永鴻之利益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 訴訟法第345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陳怡汶並非被告黃 永鴻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法並無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之權利,故上訴人陳怡汶之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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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