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867號
KSDM,112,聲,1867,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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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謝明峯



具 保 人 謝怡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10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侵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不服上 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 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最 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73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 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 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執行,另經囑託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代為執行時,被告經合 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合法通 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及臺東 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檢察官通知暨 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 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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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