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778號
KSDM,112,聲,177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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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宗



具 保 人 王梅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梅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世宗因傷害等案件,經具保人王梅貴 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由檢察官許 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 證金額2萬元後,由檢察官釋放被告,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 度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因被 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 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 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 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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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