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王素梅
被 告 謝國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當庭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準
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查,是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雖屬合法,惟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
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