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506號
KSDM,112,簡,3506,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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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蓋如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13
號),被告於警詢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4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蓋如琳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公訴意旨 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 及應加重其刑之具體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民國11 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爰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因累犯資料本來 即可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評 價,本院審理時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 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 審酌事項,併此敘明。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竟竊取他人機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 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之機車已 尋獲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35頁) 附卷可稽,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 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 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一)犯罪所得:
   被告所竊之機車已尋獲並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犯罪工具:
被告犯案用之鑰匙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為免執行困難 ,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013號
  被   告 蓋如琳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蓋如琳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9年度聲字 第5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 109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拘役。詎仍不知悔 改,於111年8月28日4時12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 路與重慶街口旁騎樓,見蕭麗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輕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以自備鑰匙發動該機車而竊取之,得手後作為代步之 用。嗣蕭麗雪發覺失竊後委由黃珮瑄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並扣得上揭機車(已 發還黃珮瑄)。
二、案經蕭麗雪委由黃珮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蓋如琳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珮瑄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3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1張、被告查獲照片2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如犯罪事實所載,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足憑)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且前後兩罪罪名相同,顯見被告不知悔改、對刑 法反應力薄弱,予以加重並無不符比例原則之處。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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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